2. 制定最高工時


「我由早上6點工作至午夜12點半,或直到僱主上床為止。我要等到她就寢,才可以睡覺。她不喜歡我休息或閒坐下來… 我一天休息日也沒有, 僱主反而要求我每星期日到她經營的中介公司,烹調及售賣印尼食品。」– D.E. (向國際特赦組織透露)被逼每星期工作7日,每日18個小時。

由於香港是少數仍未立法制定最高工時的已發展經濟體系之一,外傭遭受上述待遇其實絕不罕見。儘管現有法例規定僱員每星期至少有一天休息,有些外傭連這一天的休息日都被剝削。過長及難以估計的工時,加上缺乏休息或任何補償,會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然而,香港未有確保外傭能在安全及公平的環境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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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四小時候命:國際特赦組織於2013年11月發表一項販賣印傭到港的調查報告(第55頁),發現她們平均每日工作17小時(第10頁),而且其實大部份都需要二十四小時候命。這就是「強制留宿條例」直接導致的問題。因為法例規定,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令執行法定的休息時間特別困難。
  • 工時欠缺規管:不論行業,香港的所有僱員每週平均工時長達49小時。一項研究訪問了,發現港人的年均工時在72個國家中位居第五。新加中國均制定了每週最高工時為44小時,大部份歐盟國家則爲48小時,法國更設每週35小時的上限。
  • 外傭不受新法例保障?現時香港還沒有法定準則限制任何本地勞工最高工時或超時上限及補薪。雖然政府就此問題已展開議論,外傭擔心她們將不受新法例保障,就如早前落實的最低工資條例一樣。再者,香港仍未簽認國際勞工組織(ILO)保障家庭傭工有休息時間等基本權益(第6頁)的新國際公約。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working hours

  • 沒有權利的傭工:於1997回歸中國後不久,香港政府推翻了 ()有關集體談判權和反歧視工會的法例,嚴重剝削了傭工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的權利。
  • 簽署空白的合約:法律要求僱傭合約上必須列明工作時間 (國際特赦組織,第35頁),在傭工抵港前,此合約須於勞工事務部的政府官員前簽署。可是,外傭普遍沒有簽署任何合約,不會收到合約副本,以及/或不知道僱主有法定責任提供一份合約。有些外傭更在她們來港前簽署空白的合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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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障礙:合約普遍以英語撰寫,而外傭經常不會取得合約的翻譯本,導致對實際工作範疇及環境有所誤解。
  • 生活質素:強逼外傭超時工作有損她們身心健康,妨礙她們有工作以外的生活、參與公民生活、跟朋友見面相聚,或尋求其他發展如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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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傭運動在社會上與法律上為本港的外籍傭工積極爭取權益。本運動透過三大訴求呼籲香港政府:

  • 廢除「強制留宿條例」,令外傭有外宿的選擇
  • 廢除「兩星期規定」以及/或允許外傭於法律訴訟進行期間在港居留或工作
  • 確保外傭亦能受到未來法定工時上限的保障
  • 建立一套監察及投訴機制,以確保外傭於合符國際勞工組織 (ILO)所建議之公平及人道的環境下工作
  • 免除因被剝削或虐待而對僱主採取法律行動的外傭的簽證延期費,並於訴訟期間提供住宿、翻譯員及其他有關援助。
  • 嚴正監管外傭中介公司
  • 起訴及制裁違反香港法律 (例如濫收過高的中介費、扣留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等)的中介公司
  • 收緊放債人及中介公司的發牌制度,並嚴懲違法者
  • 將違例濫收中介費的罰款由現時的港幣50,000元 (美金6,448元) 增加至一個較合理的水平
  • 要求中央政府簽認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家庭傭工公約。這革新的國際條約於2011年通過,乃首項界定全球家庭工作標準的國際條約。

我們呼籲本港的外傭中介公司

  • 遵守香港法例,將一切文件妥善保存記錄及不收取多於港幣401元的中介費
  • 停止介紹外傭給放債人

我們呼籲本港的放債人

  • 拒受中介公司介紹的外傭借貸申請
  • 停止聯絡僱主以向外傭施壓還債
  • 以錄音記錄外傭借貸時的整個過程

你認爲現在的情況不公平嗎?

請按此了解你能如何協助香港外傭運動